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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升发71号关于对刘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摘要】: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刘峰,男,汉族,身份证号370181198702280013,全民职工,2006年3月参加工作,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镇崔家村人,现为新升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引晶工。
该职工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24日,连续旷工61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并经公司工会同意,决定与刘峰解除劳动合同,自下文之日起生效。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