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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升发64号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严肃印章管理,明确管理标准,有效防范印章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各部室遵照执行。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30日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印章管理与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印章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合同、证件、向上请示文、向下发文、报表、财务票据、凭证等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分类
第三条 本细则将公司印章按使用性质及用途划分为党群印章、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其它部门章。
1、党群印章:指公司党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以及组织、纪委、工会、团委等部门印章。
2、公司章:指公司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公章。
3、法定代表人印章: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签章。
4、合同专用章:指公司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刻制的用于合同签订时使用的专用印章。
5、财务专用章:指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财务管理所需的专用章。
6、发票专用章:指公司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7、其它部门章:指公司其他部门印章,包括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安监处等部门用章,主要用于以公司部门名义签发的文件。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1、印章的刻制由申请部门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由分管领导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具介绍信,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查验。
2、印章启用应报综合办公室批准备案,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部门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专人管理、审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党委印章、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公司主要领导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经营管理部负责保管和使用管理;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组织、工会、团委、党支部以及部门章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第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不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将公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较长时间不能在岗时,由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代为保管,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专管人员亲自携带并由两人以上同行方可外出,用后立即带回。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2、专业部室负责人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3、填写“用印登记台账”,综合办公室盖章;
4、将用印审批单留存,由印章保管人员存档。
第十二条 用印审批权限
1、使用公司公章,一般事项用印须经总经理审批,遇有签订合同、对外投资、资产变更等重大事项用印,须经董事长审批签字。
2、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须经董事长审批。
3、公司下发或上报的公文,以公司主要领导签发的《新升公司发文稿件签批单》依据用印。
4、由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等,以正式下发的文件为依据用印。
5、对于车辆年审等一般事务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用印。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材料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特殊事项还需相关领导及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对公司职工因私人事宜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用印人员必须对用印文本的准确性负责,严禁提交与领导审核件不一致的文本。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文本的内容、份数、格式与申请是否相符,审批是否符合要求等,确保用印无误。
第十六条 盖章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的规定,用印位置恰当,将公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骑年盖月,图形清晰。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公章一致。
第十七条 介绍信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盖章。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信笺、介绍信、合同等文本上加盖印章。已盖章的证明、介绍信等,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办公室。
第十九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交接印章使用记录,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2、印章损坏;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印章停用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私刻公司印章的;
2、利用职务之便,擅(私)自将公司印章给他人使用的;
3、利用职权,违反本规定的程序签批或越权签批或强行用印的;
4、对公司印章保管不善或用印管控不严或擅(私)自用印,导致公司印章丢失或非预期使用,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安全隐患的;
5、其他有关公司印章管理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印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新升公司用印审批单
2.新升公司用印登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