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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升发24号关于印发《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依据《山东能源集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业务流程,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能源集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招标、比价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类三种类型(未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招标管理范围的项目)。
(一)“工程”是指建设土建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及其他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货物”指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及配件等物资。
(三) “服务类”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服务,和企业经营生产中的相关服务。包括承包运营、租赁、外委修理、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信息化运维、设备监造、内外贸代理、物流、展会、金融(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及中介(审计、评估、造价、财务顾问、法律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咨询、招标代理服务等)等其他消费型项目。
第三条招标活动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
第四条 有序推进电子招投标,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招标比价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国矿用物资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能源集团建立的符合EBS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集团公司开展的电子招标项目原则应在中国矿用物资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
招标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任副主任,生产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招标管理委员会是招标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招标管理制度,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作领导、协调重大招标事项;招标管理委员会在生产管理部设立办公室,侯小欣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招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由公司纪委书记任主任,纪委监察部、生产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工会以及招标项目归口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对各权属单位开展的招投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监督。招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招标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山东能源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制定新升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2.负责招标比价信息汇总分析。每季对招标比价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向招标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向集团公司报送招标信息备案表(附件1招标信息备案表)。
3.负责指导、检查各单位招标比价工作。
4.负责考核各权属单位对本办法的遵守、贯彻、落实、执行。
5.配合完成政府有关机构、能源集团、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按管理职能划分,相关业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招标单位
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招标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招标工作的副职为分管领导,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新升公司招标管理制度,每月25日前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报送次月招标比价计划(附表2招标比价计划表),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招标比价信息备案表(附表1)。
2.负责按时编制招标组织方案和招标文件,报送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招标管理委员会签批。
3.配合招标管理办公室对组织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招标比价项目组织实施,对委托招标比价项目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4.负责招标比价项目的合同签订、催货、结算、售后服务等业务管理。并对供应商进行统计分析、评价考核。
5.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招投标供应商库”和“询比价供应商库”,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更新。
6.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新升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按批准的资金预算项目支付。
7.如遇紧急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招标采购的项目,形成原因说明,经单位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签批后,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8.负责招标比价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招标比价项目数据库管理台账。
9.配合完成政府有关机构、能源集团、集团公司和新升公司组织的招标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其他职能部门
1.生产管理部协助项目招标单位做好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技术资料的审核以及对使用单位推荐的供应厂商等审查把关;生产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对招标项目的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审核监督;制定招标管理制度。
2.经营管理部负责并委托权属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招标中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审核把关,对公司发生经济业务中标情况监督检查,对合同预付货款、货款支付、质保金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参与所有招标项目。
3.纪委监察部负责对组织招标比价工作及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招标过程中违纪违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
4.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招标项目论证、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效果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条招标管理范围包括公司及各权属单位的建设工程、机电设备、物资材料、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和各类服务项目。
(一)建设工程类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工程的建设施工;
(二)机电设备、物资类招标范围:包括生产、基建、生活需要的各类生产机电设备、物资等;
(三)服务类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四)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范围:包括各类大型办公用品和集中一次购买批量较多的计算机、打印机、照录像、桌椅、空调机等;
第八条达到集团公司组织招标要求的,必须上报集团公司进行集中招标,集团公司招标项目范围:
(一)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除集团公司统一招标范围外项目):
(一) 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
(二)未纳入集团公司统一采购范围的货物采购(包括各单位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各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单品名单项采购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生产用大宗原材料以及单项月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生产常用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的生产用设备。各单位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招标要随时根据市场行情做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招标。
(三)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审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
(四)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
(五)公司所属单位,虽然低于以上标准,但符合招标条件的。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非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以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对招标时限、事项审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各权属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和组织均委托新升公司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施。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要求产品必须具备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或其他特殊需要等行业资格认证,所有合格生产厂家能够在国家权威网站查询,且能够直接向所有合格投标商发出邀请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为充分发挥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协同效应,提高招标效率,招标可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类分别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区域集中、用户单一的,可到需求单位现场招标,备品备件原则与主机设备捆绑招标,列入年度计划等构成批量且具备集中招标条件的应集中招标。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招标:
(一)市场上合格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二)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型号、价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安全生产急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六)企业内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且满足实际需要的。
(七)与已招标采购项目相同,服务和价格具有参考性,不需要重复招标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不能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
(九)符合集团公司、新升公司主要产业板块需求且长期合作、业绩稳定的大型企业供应商,有利于实现大型设备装备互换性、匹配性、可靠性要求而建立长协供应的战略合作户,且在合作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国家、能源集团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需要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纳入必须招标范围但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鼓励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不招标项目按照降低成本、阳光采购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比价等方式规范采购;不招标项目采购方案、成交结果按同额度招标项目进行审批。所有招标采购项目方案审批时必须附项目调研报告(附表4),严禁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通过中间贸易供应商进行采购,必须面向生产制作供应商进行采购。
(一)竞争性采购谈判, 供应商不少于3家。由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3人以上单数谈判专家小组。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负责人向成员宣布谈判程序、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谈判小组成员在表决意见中签字确认,按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谈判前,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协助项目采购单位做好市场调研工作,要充分调研同类项目市场价格或谈判供应商近期销售价,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程序遵照竞争性采购谈判程序执行。
(三)询比价方式采购。对于质量标准统一、性能标准明确的,可直接向供应商询价。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业务人员汇总后,由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询比价小组审核价格,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询比价小组成员应在询价资料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新升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人选由各单位(部门)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或由专家本人自荐,各单位将符合评标条件的专家资料提交招标管理办公室,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汇总,经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进入公司评标专家库。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能源集团、集团公司、新升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助理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有关招标文件的审核;
(二)参加评标活动,提出评标意见,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禁止已参与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标活动;
(三)参加有关招标质疑、答疑、投诉等问题的审议。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招标管理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专家的能力、水平、诚信等方面进行考评。
对考评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在招标活动中严重违规违纪者,应依法追究其违规违纪责任。
第五章招标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条招标前提。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新升公司已下达资金计划或财务预算,且招标项目已获批准;
(二)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已办妥有关手续;
(三)已进行市场价格调研,潜在投标人达到3家以上。邀请招标项目,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规模实力、资质资格、业务或生产能力、市场行情、产品价格、业内信誉、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并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四)招标所需的商务、技术文件已经具备。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标及方案审批。项目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组织方案,报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附表3)。
招标组织方案应当说明项目名称、招标依据、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时间要求、招标数量、估算金额、合同模板、付款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及授标原则、评标委员会组建等。邀请招标的,应当提出潜在投标人邀请方案;招标范围内申请不招标的,应说明理由,经权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须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由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单位提供的商务和技术需求编制,不得有歧视性、限制竞争的条款,招标文件经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完毕后方可发出,未经审核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出。
(一)货物招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3.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4.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及性能要求和报价方式;
5.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6.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8.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9.其它相关要求。
(二)项目技术规格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主要概况、设备名称;
2.设备规格、型号、数量;
3.必须的产品资格认证;
4.技术要求:包括执行的标准,设备使用环境条件,设备主要技术参数,配套设备、元器件主要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设备的材质和寿命等,必要时还应包含项目设计方案和附图等。
(三)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文本。工程建设项目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按照政府部门和企业制定的规范编制。
(四)服务招标应采用集团公司招标文件模板。
第二十三条评标办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招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打分法、性价比法等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无论资格预审还是后审,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审查投标人资格,避免因授权、资质问题、信用问题导致投标人无效或招标失败。
第二十六条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代表+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组合方式建立,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评标专家要求:
1.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2.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
(二)评标委员会职责: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
3.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4.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5.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撰写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活动有关事宜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开标时,所有投标文件都应该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并应当场答复,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评标。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评标。项目招标单位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封闭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实名出具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承办部门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一)评标的方法:
1.评分法。根据招标方案的评标要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其他优惠条件等)和相应的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2.合理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大的招标。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3.综合评定法或其他方法。按照有利公司管理,在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用综合排列名次方法或法律规定的其它评标方法。
(二)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6.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7.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评标委员会向招标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废标原因;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6.评分比较一览表;
7.评审的价格;
8.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章定标与签约归档
第二十九条定标。招标管理委员会根据评标推荐结果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招标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3.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评标委员会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有限期内做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的,经招标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相同情形,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承办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签约。项目实际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和技术协议。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承诺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与项目实际采购单位均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中标人和项目实际采购单位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评标价格,高于评标价格的必须向招标管理委员会专题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三十一条归档。所有采购文件,采购活动记录及中标人情况由项目实际采购单位管理及收集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所有招标项目,均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有关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等组成的人员负责全过程监督。在招投标活动中,监督人员应及时制止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向招标管理委员会汇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招标项目的后续使用、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分析后评价,向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监督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组织和实施招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度执行及招标比价活动组织流程监督。
(二)经营管理部、审计法务办:负责采购合同等有关内容合法合规性审查监督,组织开展招标比价审计。
(三)项目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项目规格、技术标准等审核监督。
(四)工会: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严格落实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协同相关部室(单位),组织职工代表对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招投标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并形成监督意见。
(五)纪委监察部:负责受理招投标投诉和信访举报,并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纪委监察部设立投诉举报及监督电话和邮箱,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在招标比价活动现场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各阶段监督工作结束后,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流程表》(附表9)如实填写,并将复印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原件与招标采购资料各相关单位一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前期监督事项:
(一)对招标组织方案、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进行监督。编制及审查人员是否依规履职,程序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全面,有无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二)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公示等。需要资格预审的,是否按照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审查,是否有预审记录或相关预审签字手续;是否严格按照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确定时限、人员构成比例等是否符合招标组织方案及有关制度规定;多个标段不同类别项目同时开标时,对评委专业技术能否囊括进行审查;
(四)招投标代理机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重点监督事项:
(一)标前会讨论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签订廉洁承诺,是否学习评标纪律、保密纪律;
(二)开标仪式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否严格按照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参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投标人数量是否满足开标要求;
(三)有无违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拒收合格的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及投标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四)工作人员是否对每份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公开唱标,唱标结果是否准确无误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对投标人现场提出的异议进行妥善处理,开标现场是否对业务咨询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了公开;
(六)投标人是否签订了廉洁承诺。
第三十八条 评标时重点监督事项:
(一)评委及评标委员会主任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新升公司相关规定要求;
(二)评标工作保密措施是否完备,全部评委的通讯工具是否按规定统一保管;
(三)评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独立、客观进行打分,对投标的供应商有无倾向性、诱导性评价;
(四)要求投标单位澄清、答疑过程中有无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实质性变更;
(五)评委及评标现场工作人员遵守评标纪律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定标时重点监督事项:
(一)评标材料内容是否完整、客观公正,是否真实体现评标委员会的意见;
(二)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是否按顺序定标,非第一名中标是否出具了详细说明,理由是否合规;
(三)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定标的情况;
(四)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将结果进行公布,是否及时将结果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的重点监督事项:
(一)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价格是否高于中标价格等;
(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三)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承诺的优惠条款,是否全部在商务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四)付款方式、支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其他监督事项: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回避;
(二)有无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以及虚假招投标,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等情况;
(三)评委名单、招投标过程资料等应保密的信息,是否存在泄密情况;
(四)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人员,有无接受投标人的贿赂及宴请等;
(五)有无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重大招投标项目;
(六)有无明显高出市场公允价格的、使用单位反映突出的情况;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新升公司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书面汇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纪委监察部调查处理。
(一)项目招标用户单位、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废止招投标结果、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理。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轻或造成损失较小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党纪和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未经相应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投标的;
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4.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未给出充分理由的;
5.因自身原因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签订阴阳合同的;
6.接受投标人及其关系人宴请或财物的;
7.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二)内部评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项目评标,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部评委不得再参与新升公司有关项目招投标评审,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3.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4.个人评标结果有明显倾向有失公正的;
5.评审不严格履行职责的;
6.接受投标人及其关系人宴请或财物的;
7.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三)投标人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取消投标资格(投标无效)、中标无效、不予退还保证金或终止合同、停止付款等处理,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损失赔偿;并加入黑名单予以公告,2-5年内不得参加新升公司项目投标,触犯法律的诉诸于司法处理。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规转让、分包的;
5.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
6.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并按照损失额一至五倍向其索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新升公司招投标项目资格。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代理权的;
2.超范围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
3.违规进行业务办理的;
4.在所代理的招投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
5.为代理招投标项目投标人提供文件编制、投标策略咨询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7.不按招标委托协议履行义务的;
8.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文件、欺骗招标人的;
9.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五)招投标监督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轻或造成损失较小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党纪和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应废止招标结果。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3.履行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4.接受投标人及其关系人宴请或财物的;
5.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三条加强垂直管控,各权属单位明确招标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实行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本单位的招投标季度总结,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整改措施。
第四十四条新升公司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出现不严格履行招标管理办法、报送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的,对相关项目招标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通报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升公司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升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新升公司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信息备案表
2.招标比价计划表
3.招标项目审批表
4.市场调研情况表
5.招标文件会审表
6.评标报告审批表
7.定标报告审批表
8.招标实施工作流程
9.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流程表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