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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矿发7号关于对李鲁涛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摘要】: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李鲁涛,男,汉族,身份证号370122197410173537,集体职工,1994年12月参加工作,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现为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职工。
该职工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连续旷工14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埠村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矿研究并经工会同意,决定与李鲁涛解除劳动合同,自下文之日起生效。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