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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升发2号关于印发《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限时复命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全员执行力和落实力,强化干部员工工作作风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现制定《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限时复命管理制度》,请各单位、各部室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0日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限时复命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落实力、执行力,保证公司各项任务下达、执行、反馈、评估过程有效控制,确保政令畅通,高效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定 义
第三条 上下级间的复命:对于上级(含部门主管)安排的任务(重要的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下达),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将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回报。
第四条 部门之间的复命:接受高层领导的指示,成立专案,由主导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检讨专案进度及完成情况,其他部门之间应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由主导部门在指定时间内将专案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回报。
三、复命原则
第五条 指令以重承诺守信用为准则,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四、复命规定
第六条 复命按PDCA执行:上级下达指令与下级接受指令、受命者执行指令、检讨指令、回复指令的流程方式处理。
第七条 两级领导同时下达指令,以高一级为准;正副职同时下达不一致的指令,以正职为准。
第八条 上级向下级或同级下达指令时,同时要把工作内容时间限制和要求达到的效果说明清晰,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如对方不清楚指令内容由发令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下达的指令要做到语言简练准确,概念清晰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接受高层越级指挥但事后要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并请求高层通报直接上级。
第十一条 对明显违法、违纪的行政指令可以当面或书面向发令者提出异议,同时可越级报告。
第十二条 接受上级指令后,应立即加以评估,对上级做出口头承诺,提出对指令完成时间的答复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对上级做出的承诺,应迅速、准确、高效地按规定时间加以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困难时,应积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如确实难以解决时,应及时报告,请求上级指示或帮助。
第十五条 执行指令结束后应及时口头或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书面向上级复命。
第十六条 对同级部门之间的指令或任务,由提出问题部门主导,按专案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执行,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迅速、高效的配合执行,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需两名及以上员工共同配合完成的工作,应按该项工作的进度要求和标准,准时高质量的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对于工作交叉或界限不清的部分,应积极协调配合,主动多承担一些,为其他员工完成任务和整体工作的完成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根据领导分工和管理权限,需要主管领导了解的有关情况或需要主管领导核准的有关事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重要的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提醒主管领导对需核准事项及时批复。
五、复命要求
第十九条 在工作中,奉行下级服从上级、相互尊重、及时沟通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部门之间应尊重他人的职责权限,尊重他人的工作风格,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提倡相互体谅、补台、帮助。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看法和问题,有关方面应及时沟通,问题应协商解决;对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上级的处理意见执行。
六、复命时限
第二十二条 上级向下属指派工作,应明确做出时限要求,对于无法提出时限的按“八小时复命”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接受领导口头或书面指派的非限时工作任务,须接受任务之时起,八个工作小时内汇报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
第二十四条 部门之间非限时的协作事宜,应在八小时内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员工向上级反映问题,提供建议等,部门主管/经理须在八个工作小时内通告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等。
七、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每一次指令或任务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复命,并留下《工作任务单》或其他记录以备检查,未按规定及时复命或反馈信息的,按违规处理,每次处罚50—1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的指令未及时复命的,根据指令或任务完成情况,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开具罚款单。
第二十八条 对每次指令或任务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主管评估,若为同级之间的申请或任务,由主导部门负责该项专案的评估,向高层次汇报情况,同级复命者提出异议时,以主导部门负责人答复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上级安排工作任务时,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隐藏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复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惩处。
第三十条 对落实制度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将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部门和人员落实限时复命制度的情况,将纳入履职积分绩效考核范畴。
八、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由公司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要及时记录整理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建立考核台账,及时提醒责任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要求复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工作任务单》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