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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升党发60号关于给予刘良良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摘要】:
刘良良,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籍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刘家村,2002年12月参加工作,200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2009年1月至2015年10月,埠村煤矿钻探队钻探工、人保部守护员;2015年10月至今,山东能源逸乐医院工人。
2020年4月8日,刘良良酒后驾驶牌照为鲁AQ6F51号小型轿车,沿双山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唐王山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9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刘良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刘良良身为共产党员,法制观念淡薄,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报集团公司纪委同意,决定给予刘良良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7月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