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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收取发票行为的通知
【摘要】: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也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鉴于我单位近期进项税额逐渐减少和随意取得发票行为的实际情况,为堵塞管理漏洞,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与我单位发生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餐饮除外)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根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的规定,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相应的调整价格,弥补税收损失。
三、凡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必须由经营管理部批准,权属单位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
四、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接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接受非专票,必须在会计凭证后附详细说明接受依据。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5日
关于严控资金支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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