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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升发11号关于印发《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贯彻落实山东能源印发的《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山东能源发〔2019〕50号)和淄矿集团《关于转发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经新升公司安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相衔接。严格按照时限和要求报告事故信息,明确事故信息报告职责和流程,加强职工宣贯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6日
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能源集团、淄博矿业集团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值班机构,各单位值班领导为应急值班负责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公布值班电话,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六条 承包、租赁、参股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管理协议以及事故主体责任认定情况,参照以上规定进行汇报。
第七条 本通知所称的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报告程序及内容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新升公司值班人员、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电话报告初步情况,30分钟内向新升公司综合办公室和安监处书面报告基本情况。
第九条 新升公司值班领导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主要领导,并在20分钟内向淄矿集团调度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初步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按要求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各级报告主体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五)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依据《山东新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理顺报告体制机制,提高值班人员素质,确保事故报告信息顺畅。
第十五条 新升公司机关安全生产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负责应急值班工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可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新升公司领导值班表
带班时间 |
带班领导 |
值班电话 |
手 机 |
星期一 |
李树新 |
58536001 |
18853176111 |
星期二 |
王 健 |
58536007 |
13905330151 |
星期三 |
李志峰 |
58536005 |
13864020789 |
星期四 |
苏守海 |
58536006 |
13805335538 |
星期五 |
李 强 |
58536003 |
18354185666 |
星期六 |
刘多明 |
58536008 |
15275927099 |
星期日 |
刘国强 |
58536002 |
13075331355 |
机关值班人员值班表
值班时间 |
值班人 |
值班电话 |
手 机 |
星期一 |
郑汝琳 |
58536051 |
13853137989 |
星期二 |
孙传雷 |
58536058 |
13854192167 |
星期三 |
侯进京 |
58536028 |
18853132299 |
星期四 |
张维光 |
58536052 |
15168892166 |
星期五 |
马 宁 |
58536065 |
13356687260 |
星期六 |
周晓川 |
58536031 |
13854172797 |
星期日 |
陈 岩 |
58536036 |
13793168005 |
替 班 |
亓玉刚 |
58536055 |
13964065529 |
综合办公室传真:0531-58536036
安监处邮箱:xsgsajc@163.com
书面报告事故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执行的旧办法,如与新办法相冲突,以新办法为准。